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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进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郭某挪用资金案

2025-05-26

【根基案情】

被告人郭某 ,北京统某投资基金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某投资”)原董事长。

2015年3月 ,统某投资(该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治理人)与安徽安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控股”)签定《战术合作框架和谈》 ,设立信阳安某统某富国投资中心(合资企业 ,以下简称“统某富国”) ,刊行“富国1号”私募基金 ,为安徽省粮某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粮某集团” ,系安某控股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投资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统某投资为统某富国合资人 ,治理基金投资运营 ,郭某担任统某富国执行事务合资人代表。

2015年3月至7月 ,安徽亚某资产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某”)及胡某波等8名天然人认购“富国1号”基金份额 ,成为统某富国合资人 ,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735万元。上述资金转入统某富国在银行设立的基金召募专用账户后 ,郭某未依照《战术合作框架和谈》和“富国1号”合同的约定设立共管账户、推广投资决策法式 ,而是违反约定的资金用处 ,擅自将其中2285万余元资金陆续从统某富国账户转入其担任执行事务合资人代表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账户 ,而后将120万余元用于送还该私募基金到期投资者 ,2165万余元转入郭某幼我账户和现实节造的其他账户 ,至案发未送还。

【刑事诉讼过程】

2015年10月27日 ,安徽省岳阳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本案立案窥伺。2016年11月20日 ,蜀山分局以郭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告状。窥伺和审查告状过程中 ,郭某辩称其未违反决策法式 ,凭据私募基金治理人职责有权独立进行投资决策;转入“统某恒既”私募基金账户的2285万余元 ,均用于偿还该项目到期投资人 ,该基金也是为安某控股投资项目筹资 ,资金使用切合“富国1号”基金的使用宗旨 ,不组成挪用资金罪。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 ,经补充窥伺查明 ,凭据双方和谈“富国1号”基金对表投资须经安某控股、专业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郭某未经任何决策法式自行将私募基金账户资金转出;接管2285万余元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并非为安某控股筹资 ,而是为其他公司收购安某控股旗下酒店筹资 ,与“富国1号”投资项目无关;郭某因投资经营不善 ,面对治理的“统某恒既”基金到期无法兑付、幼我被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的风险;2285万余元转入“统某恒既”账户后 ,120余万元用于送还该项目投资人 ,其余资金转入郭某幼我账户、其现实节造的3家公司账户及其亲属账户等;统某富国内部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2285万余元均纪录为委托投资款 ,属应收账款 ,郭某无平账行为 ,案发时“富国1号”未到兑付期 ,挪用功夫较短 ,郭某未携款叛逃 ,期间有少量还款。检察机关以为 ,上述证据证明 ,郭某利用担任私募基金项目公司合资人代表的职务方便 ,未经决策法式 ,挪用单元资金归幼我使用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送还 ,但无法证明郭某拥有犯法占有主张 ,郭某组成挪用资金罪。

2017年5月10日 ,安徽省岳阳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组成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2018年5月11日 ,安徽省岳阳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郭某犯挪用资金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责令退赔被害单元统某富国全数经济损失。郭某提出上诉。2018年8月1日 ,安徽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典型意思】

1.私募基金有合资造、公司造、左券造等多种大局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分辨分歧的被挪用单元。选取合资造、公司造的 ,私募基金治理人和投资人共同成立合资企业、公司刊行私募基金 ,投资人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成为合资企业、公司的合资人、股东 ,私募基金治理人作为合资人、股东掌管基金投资运营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 ,现实挪用的是合资企业、公司的资金 ,因该工作人员同时拥有合资企业或者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 ,属于挪用“本单元资金”的行为 ,该当依法查究刑事责任。选取左券造的 ,私募基金治理人与投资人签定合同 ,受托为投资人治理资金、投资运营 ,双方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 ,现实挪用的是私募基金治理人代为治理的资金。从侵害法益看 ,无论是“单元所有”还是“单元治理”的财富 ,挪用行为均直接侵害了单元财富权(间接侵害了投资人财富权) ,属于挪用“本单元资金”的行为 ,该当依法查究刑事责任。本案中 ,统某投资、安某控股、安徽亚某及8名天然人均为统某富国合资人 ,郭某利用担任合资人代表的职务方便 ,挪用统某富国资金归幼我使用、超过三个月未送还 ,组成挪用资金罪。

2.全面把握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犯罪的特点和证明尺度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私募基金拥有专业性强、不公开运营的特点 ,掌管基金治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执行的犯罪荫蔽性强 ,常以治理人职责权限、项目运营必要等理由进行辩解 ,窥伺取证和指控证明的难度较大。司法办案中 ,该当全面把握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挪用资金罪的证明步骤 ,沉点把稳以下几点:一是通过网络治理人职责、委托授权内容、投资决策法式等证据 ,证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方便 ,不经决策法式 ,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二是通过网络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托管账户和可疑账户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 ,证明是否超出投资项目约定 ,将受委托治理的资金挪为幼我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三是通过网络行为人同时治理的其他私募基金项目、账户、资金往来以及投资经营情况等证据 ,证明是否存在幼我治理的项目间资金相互拆解挪用、进行投机活动的情景 ,对于为预防承担幼我责任或者收取治理用度等谋取幼我利益的主张而挪用资金供其他项目使用的 ,该当认定为“归幼我使用”。

3.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要依法推广忠诚、勤勉使命。私募基金治理人的主题职责和使命是依照约定为投资者治理财富、实现投资收益 ,该当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条例》等司法律规划定 ,依法投资 ,合规治理 ,防备利益矛盾 ,守护基金及其投资人的利益 ,不得挪用、侵占基金财富 ,不得利用基金财富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司律例定 ,组成犯罪的 ,将会受到司法的惩治。

文章内容摘自:陕西监管局

http://www.csrc.gov.cn/shaanxi/c105609/c7454345/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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